我是一名在职教师,参加了绵阳市2008年的教师招聘,被录取了,前不久和所录取学校签定了份补充协议,但是还没有签定正式协议,但是我看见绵阳市的招聘信息是这样说的,八、聘用
经公示无异议者,用人单位与确定的拟聘者签定《就业协议书》,办理审批手续。应提供以下材料:
(一)《绵阳市市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》3份;
(二)《绵阳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审批名册》1份;
(三)拟聘人员体检表复印件1份(加盖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印章,原件存入本人档案);
(四)拟聘人员考核材料复印件1份(加盖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印章,原件存入本人档案);
(五)在职人员应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解除聘用(劳动)合同、原工作单位同意调(流)动或者生效的劳动(人事)争议仲裁裁决书等有效书面材料;
那我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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